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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计算命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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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交通身亡怎么计算命价,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命价怎么算,遭遇车祸身亡着,按照法规应该赔偿命价多少,交通事故命价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车祸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打官司费用由肇事者负责支付。

2. 交通事故命价的赔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5. 车祸死亡怎么计算扶养费

需要查当地的居民收入,赔偿参考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 农民命价请问法律大师,农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索赔命价的标准是什

同在一片土据《楚天都市报》18日报道:在一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耳赤。

因为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今年5月,女清洁工胡某不幸被撞身亡。

其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索赔23万,司机称,胡是农村人口,赔偿额不能太高。 胡的家人则提出,胡已在城市生活10余年,应为城里人。

而经法院查实,胡某户籍仍在农村,因此判胡某家属获赔9万余元。据悉,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城乡之间年可支配收入相差数千元。

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年限,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地上,人的“价值”是如此悬殊———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一样;同是城市,大城市与小城市也相差巨大。其实这些“不一样”已经在矿难、空难以及各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人的“价值”(或直观点说“价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事后对于是“幸运”地撞了农村人,还是“不幸”撞了城市人做些感叹,让人心寒,但毕竟不是肇事者因为对方的农村人身份而故意放任发生的。

但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透露,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廉价”的死亡者清一色的农民身份,必然是矿主根据国家对不同身份死难者享有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制度进行精密算计之后的选择。

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免遭伤害,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如果政策容易造成对某种身份的歧视,使其难以得到国家平等保护,则不仅仅是失职的问题,这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出了问题。

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价”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处于更加易于被伤害的状况之中。 当此之时,肇事者说:“幸运的是我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人”,这是个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与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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