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死刑执行过程 现在的死刑应该是由法警来执行,似乎是注射毒针。
以前的行刑手一般从武警的入伍新兵中挑选,死刑犯被带到刑场后一排跪开,行刑手都是上刺刀的步枪,站在死刑犯的背后两步距离,然后由法医将刺刀顶在死刑犯背后的心脏部位,以保证击中心脏。 最后验明正身后由一武警喊口令执行死刑。
刑场上的气氛是非常恐怖的,所以经常会有一些新兵临时怯场,要不就是扣扳机扣不完,要不就是没发射就跳开(一般开枪后向右边跳开),当时觉得很滑稽。开过第一轮后,由法医上前检查,如果发现还没断气的(一般第一枪不会死),那么还要补枪,我见到最多的一个是补了五枪。
确定死亡之后,在各公安、法院、武警等单位撤离刑场的时候,守候在旁的医生就会马上上去要器官,当然是无人认领的。海南的死刑还有点人情味,不打脑袋,听说上面是直接站在身后用步枪射击脑袋的,经常头都不会完整,也就是死无全尸。
中国的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普通老百姓进入刑场一览死囚伏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为死刑的执行过程涂上了一层层神秘的色彩。于是,有关“枪毙人”以及“枪毙人的人”的各种传说和猜测就在民间流传着……对此,河南郑州武警部队一名多次给死囚执行死刑的武警战士纠正了一些说法: 1.执行死刑的都是武警 普通群众一直弄不清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才有权力或能力合法地处决一个罪恶的生命。
建国以来,负责执行死刑的都是公安战士。1982年以后改由新组建的武装警察来执行这项特殊的任务。
执行死刑任务是正常的任务之一,每个武警战士自入伍以后都要在这方面经过严格的训练。这项任务并不是谁都能执行的,除了在军事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素质外,还要有很强的心理素质。
能够出任射手的人在军营里都是各方面都出类拔萃的战士。 “人们传说中的枪毙人要戴口罩、戴墨镜,其实那只是一种传说。
在偏远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可能有。但在城市,没有这种情况。
很早以前,曾向武警发过手套、眼镜,主要目的是为了防寒、避光,但没有人真正用这些东西。因为很不方便,戴眼镜影响视线,戴手套影响操作。
那种枪毙一个罪犯要立个三等功什么的说法更是不可能的。执行死刑犯只是武警的一项任务。”
2.枪决罪犯用的子弹经过特殊加工 “有一次有人问我,听说枪毙人一枪打不死就用刺刀挑,哪有的事啊!这里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武警接到执行命令任务后至少要训练两天。刑场执行枪决要求只闻一声枪响。
这种程序上的严格规定源于两个原因:法律的威严,还有人道。枪决罪犯的子弹是经过特殊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破坏脑组织的强度,但并不是民间传说的炸子儿。”
“每一个死刑犯在押赴刑场时都由至少四名武警押解,射手枪膛里只装一发子弹,要求准确率极高。即使出现偏差也要由副射手补射。
所以那种打不死就用刺刀挑的说法根本就是错误的。” 3.执行死刑的那天,管教干部都要进号转转 处决死囚并不轻松。
因为罪犯已经知道时间不多了,他们的情绪会很不稳定。 “所以,一旦终审裁定下达,看守所就在管理上采取措施了。
先是调号(房),这一夜管教干部要进号。基本上是轻刑犯负责看死刑犯,防止他们自残、自杀或者伤害他人。
据说,枪毙张金柱的前一天晚上,看守所长也亲自进号了。几乎所有的死囚在临刑前,都要给家人写信,即使是文化水平不太高的人也会要求别人代写。
也有的会整夜一言不发,也有的会哭。死囚临刑前的那一夜是很震撼人心的。
出于人道,这时候基本上会满足他们的一些要求,想吃什么就给他们做什么,想抽烟也会无条件地供给,但酒是不能喝的。可一般情况下,没有人能吃下去,也没有人能睡得着。
他们大多都在给家人写信,不停地写,那些扬着脸望着窗外若有所思的人一般都是外地流窜作案的犯人。几乎所有的死刑犯都是瞪着眼到天亮,没有人知道他们在想什么。”
4.每次行刑前都要到市郊找刑场 有射手告诉笔者,直到上车那会儿仍然不知道刑场在哪儿,但有纪律规定不能问。 他这种感觉是正常的。
确实是这样,但他这种说法不是很规范。其实并不是走哪儿是哪儿,划定刑场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都有固定的刑场,而郑州由于种种条件目前还没有。所以,每一次的刑场都不固定也正是这个原因。
“白天出去看地方找刑场太惹眼,一般都安排在晚上,还不能开法院的车,得悄悄的。”刑场事先不警戒,高度保密,知道地方的其实只有极少的几个人。
郑州现在理想的刑场已经越来越不好找了。刑场的要求是很高的,道路交通要好,不要离公路太近,里面的位置要大,不能让太多群众围观,还要便于行刑。
同时,前面最好有障碍物,防止飞弹殃及无辜。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万无一失。
“很多时候都已经是下午2时了,我还在市郊来回地转。执行死刑的刑场一般都选两个,一个作为备用,目的是防止意外,也就是特殊情况吧!但这种特殊情况迄今为止郑州还从未出现过。
我曾经特别满意一个刑场,但只使用了两次就被当地群众用砖砌起来了,这等于是被破坏掉了,因为老百姓忌讳。随着郑州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也越来越好,找一块理想的刑场更难。
重点在于案情是否清楚,是否有疑点没有排除;如果在定性上没有问题,那在量刑上,即自首或立功或积极赔偿,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等方面,是否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定,或能否继续争取。凡死刑必须最高法核准,还可以从犯罪动机等方面,说明本案并非罪大恶极或社会影响恶劣,可以不必立即执行。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罪犯被判处死刑后,还要经过如下一系列法定程序才可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