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算命学中所说的晚婚是多大
早婚、适婚与晚婚的时间。对这些时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女22岁男24岁前后结婚为早婚;女24岁,男26岁前后结婚为适婚;女26岁男28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数据,是按照现在的一些普遍现象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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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星地支合入配偶宫中为婚期:
此分为两种情况:①配偶星逢太岁地支合入配偶宫中;②八字或大运原有配偶星地支本与配偶宫半合局,再逢流年太岁与之构成三合局,则亦成。
例:坤造:乙壬壬戊
巳午子申
此造月令比肩,年干透出,应该晚婚,然财星出现在月干,且年支巳中含正财,故婚姻也不会太晚。戊辰年24岁,正财辰土合入妻宫,该年结婚。当然月令冲妻宫,也应在妻宫逢合流年结婚。至于此命为何后来又离异?在此不论述。
按理,此造还可判断成乙丑年21岁结婚,因巳酉丑三合局将妻星合入妻宫。有三个因素可以否定这种看法:首先此人生活在一城市,一般不会过早结婚;其二,他月令比肩,月干财星受克,不应早婚;其三就是戊辰年结婚的信息最强烈,就排除了前边结婚的可能。
2.配偶星逢天干五合为婚期:
此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配偶星逢太岁天干合入日主或他干;
②八字或大运原有配偶星天干,逢太岁天干与其配偶星相合。
注意:配偶星逢天干五合,一定上要观察配偶星是否有根得旺,若无根虚浮,逢合必化为他物,不能定为结婚的应期。
天干五合分几种情形,有合留、合绊、合动、合化、合去之分别,结婚取合留、合动之意。几种合的区别,在此不细述。
例:
乾造:甲甲壬庚
辰戌寅戌
此造丁卯年24岁结婚,财星丁火合入日主之故,丁壬天干合。
例:坤造:丁癸甲丙
酉丑辰戌
此造年支正官,盖头伤官无力,应早婚。再看大运流年,18岁行卯运,羊刃冲官且穿害夫位,该运成婚的可能性小,看流年逢:甲寅、乙卯、丙辰、丁巳、戊午,木火太旺,生助时上食神之用神,为求学阶段,也不会结婚,结婚当推23岁后丙辰运中,流年见己未、庚申、辛酉,可能结婚的流年定在庚申、辛酉两年,本来庚申年申子辰合局,夫星合入夫位,为结婚应期,但八字有丙火,大运又见丙,直克庚金,说明庚申年结婚会有阻力,到辛酉年,丙辛合,辰酉合,夫星临太岁合入命中,且地支夫星合入夫位,没有了任何阻力,应在此年结婚。实际庚申年订婚,辛酉年结婚,此命后来因婚姻不好离异,信息有显示。
“颐”:贞吉。观颐,自求口实。
《彖》曰:“颐,贞吉”,养正则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
谓上九。“自求口实”,观其自养也。
谓初九。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颐”之时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
上止下动,有“颐”之象,故君子治所以养口者。人之所共知而难能者,慎言语、节饮食也。言语一出而不可复入,饮食一入而不可复出者也。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
《象》曰:“观我朵颐”,亦不足贵也。
“尔”,初九也;“我”,六四也。龟者不食而寿,无待于物者也。养人者,阳也;养于人者,阴也。君子在上足以养人,在下足以自养。初九以一阳而伏于四阴之下,其德足以自养而无待于物者,如龟也。不能守之而观于四,见其可欲“朵颐”而慕之,为阴之所致也,故“凶”。所贵于阳者,贵其养人也。如养于人,则亦不足贵矣。
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
从下为“颠”,过击曰“拂”。“经”,历也,“丘”①,空也。“豫”之六五失民,而九四得之,则九四为“由豫”。“颐”之六五失民,而上九得之,则上九为“由颐”。六二有养人之位,而无养人之德,则“丘颐”也。夫“由”、“丘”二者,皆非相安者也②。“丘”以其位,“由”以其德,两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六二、六三之求养于上九也,皆历五而后至焉,夫有求于人者,必致怨于其所忌以求说,此人之情也。故六二、六三之过五也,皆击五而后过,非有怨于五也,以悦其所求养者也。“由颐”者,利之所在也;“丘颐”者,位之所在也。见利而蔑其位,君子以为不义也,故曰“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六二可以下从初九而求养也,然且不从而过击五以求养于上九,无故而陵其主,故“征凶”。“征凶”者,明“颠颐”之吉也,二,阴也;五亦阴也,故称“类”也。
「校注」
①丘:《苏氏易传》皆作“邱”。
②非,《苏氏易传》作“匪邱”。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颐”者,拂经于丘颐也。六二已详言之矣,因前之辞故略,其实一也。“拂颐”之为不义,二与三均也。然二有初可从,而三不得不从上也,故曰“贞凶”。虽贞于其配,而于义为凶。“由颐”之兴,“丘颐”之废,可坐而待也,其势不过十年,盍待其定而从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用于十年之内,则“大悖”之道也。夫击其主而悦其配,虽其配亦不义也,故“无攸利”。
六四:颠颐,吉;虎视耽耽,其欲逐逐,无咎。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四于初为上。自初而言之,则初之见养于四为凶。自四言之,则四之得养初九为吉。初九之刚,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驯也,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逐逐”焉而来,六四之所“施”,可谓“光”矣。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象》曰:“居贞”之“吉”,顺以从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过也,愠而起争之,则亡矣。故以顺而从上,“居贞”为“吉”。失民者不可以犯难,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莫不由之以得养者,故曰“由颐”。有其德而无其位,故“厉”而后“吉”。无位而得众者,必以身犯难,然后众与之也。